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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喆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作为一百七十三名原告的代理人,我现在向法庭及被告代理律师回答刚擦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第一,原告的普通共同诉讼人身份是不是都符合诉讼要求?依据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含义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之,就本案中,我所代理的一百七十三名原告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诉讼的标的即是航空公司和机场对行李托运的监管不力,因此这一点应无异议。”

“第二,关于本代理人代理的原告共同诉讼人是否符合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列举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例外情况,即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代理人所代理的原告方排除了《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诉诸本院,请法庭核查。”

“第三,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方请求法庭支持的每件行李,即一百七十三人机场与航空公司所托运行李按每公斤一万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这是站不住脚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国去年已经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nvention for theunification of certa rules for ternational carriage byair,也即为国际航空运输的《蒙特利尔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其标准即为每公斤一万一千元人民币,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自签署之日起对我国生效,而我的一百七十三名原告从香港至岭南的航班为国际航运业务,当然应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不是适用民航局对国内航空运输的规定每件行李按照每公斤一百元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冯喆说完,审判长问原、被告还有没有其他陈述意见,冯喆问亓思齐,亓思齐不耐烦的说你做主,冯喆知道亓思齐这会对法庭的新鲜劲已经没有了,就表示自己没有其他要说的,莫海伟也表示没有其他问题,审判长说:“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愿意接受调解吗?”

冯喆回答说不愿意接受调解,审判长又问莫海伟,莫海伟也表示不接受调解。

“调解失败,现在休庭二十分钟。”

审判长及合议庭的人出去了,亓思齐靠在椅子上将手机打开,看了几眼,然后给冯喆写了几个字,冯喆一看,纸上写着:“法制日报今天刊登了对你的采访。”

原来亓思齐昨天说的“明天就明天”还有这个含义,看来,她一直在等,她在等法庭确定了开庭审理这件案子的时候,才让报社将采访自己的内容付诸于世。

亓思齐将这个时间点选择的很好,如果今天的或者择日的宣判有利于原告,那么报纸就是为这次的判决做宣传,如果不利于原告,那么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判决进行舆论,那么在上诉和二审的时候,获胜的几率就会增加。

合议庭的人到了办公室,审判长就问:“你确定?”

女审判员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那个三十来岁的审判员见审判长这会问,知道自己没必要避着谁了,说:“我确定,而且,工作单位也对上号了,是团省委,没错的。”

“怎么会这样?她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

“去年,省政法工作会议在咱们省法官培训学院开会,省高院的副院长,也就是法官学院的院长以及一些领导陪着亓书记在学院里谈工作,这个亓思齐开着一辆宾利从学院外面进来,亓书记就和这个亓思齐谈了话,怎么说呢,当时那个场面我印象特别深刻,那么多领导在呢。我看到卷宗的时候曾经往这方面想过,但还是觉得不可能,不过,今天一进门,我就认出她了,后来,她在庭上再一说她的工作单位,我确定是她无疑……要不,找人问一下,有没有熟人在团省委工作的,看看亓书记是不是有个女儿在那?”

审判长摆手说:“问什么?没必要,这件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航空公司这边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嘛。我们依法判决就行。”

女审判员知道了,原来里面坐着的那个吊儿郎当的亓思齐竟然是省政法委书记的女儿,审判长既然说了“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那就照判就是,只是,莫海伟前面所做的工作,就是白白做了无用功了,她还是有些犹疑:“那被告这边……”

审判长看着女审判员说:“我们是一审,被告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