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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安朵、张浩和法院争论的焦点在于,这里的艾滋病,是否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呢?

这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张浩起诉的重要理由。

张浩提出,乙肝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

艾滋病也分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自己只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而法院坚持认为: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由此可知,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所说的艾滋病,不区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只要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即属于不合格的情况。

也就是说,张浩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那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该项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呢?

法院认为,这里就涉及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了。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