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文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正后条文变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该修正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明确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根本法第十条第一、二款),但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实现 “两权分离”,释放土地经济价值。
去年鹏城经济特区通过拍卖会尝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私营甚至外资企业,但原根本法禁止 “出租” 土地,致使改革缺乏更高层面的制度支持。
这一次修宪能让鹏城乃至全国各城市都能更进一步地探索土地的使用,摆脱计划经济时代效率低下的土地无偿划拨制度,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吸引投资,也能为后续最高行政机关确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国内房地产市场化奠定基础。
根本法修正案的另一条涉及私营经济合法化。
原条文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华国特色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可以看到,原条文仅承认个体经济,未提及私营经济。
而修正后条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华国特色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该修正案的核心意义重大,它赋予了私营经济合法地位,承认了私营企业主,比如雇工 8 人以上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解除了长期以来关于 “姓资姓社” 的争议。
这一举措释放了巨大的经济活力,私营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登记注册,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投资,推动了乡镇企业、民营经济的崛起,并且为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也为后续最高行政机关出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做了预热。
此外,在理论方面,华国特色主义初级阶段也在会议期间悄然预热,自改革开放以来,华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迅速,但也面临诸多复杂问题。在对国情进行深入研究与反思的过程中,华国特色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逐渐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