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于长洲还留着自己的那个,总是不是想念那个孤儿院里的朋友。
也是在出国以后,于长洲认识了徐昭。
虽然在异国他乡很快就跟徐昭玩成了朋友,可他还是念念不忘那个孤儿院里会听他唠唠叨叨眼里带点嫌弃却一句话不说的小朋友。
一直到徐昭偶然弄坏了他的那块手表,两个人大吵一架。
虽然后来徐昭跟他道歉了,他们也和好了,可那块手表却是再也修不好了。
之后又不知怎么的弄丢了,时间一久他也就渐渐忘记这件事了。
况且,当年除了听别人喊他的时候才知道小哑巴叫“宁宁”,其他的他什么也不知道。
大了之后这些事都忘得七七八八了,哪里还记得,更别说去找人了。
周轶找到领养证明进来的时候,就看见于长洲拿着一块已经坏了的手表,站在书桌前,呆呆地盯着手里的东西看,脸上表情一时又哭又笑的。
他不由好奇地走过去,“洲洲?怎么了?”
当初买手表是他带于长洲亲自去买的,因为说要送给他的好朋友,于长洲非要闹着自己去挑,买回家就说要在手表上刻字,还要自己刻。
表带就那么大,小孩的字本就写的歪歪扭扭,更别说刻字了。周轶就提议让他刻个大写的拼音字母“N”。
这个字母是他看着刻的,加之周轶本身记性就好,付睢宁那次车祸住院的钱都是他们给出的,刚出国的那段时间于长洲甚至天天都要提起那个好朋友。甚至连他自己的那只手表坏了丢了,他都闹了好久。
所以,周轶几乎是一眼就认出来了,“宁宁是……”
于长洲没说话,只是点了点头,眼前的视线感觉越来越模糊,直到意识抽离的那一刻,他还在想:小时候还说要保护他,怎么就忘记了呢?
作者有话要说:关于那个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原来总记得不知道在哪学过要登报啥的...后来不确定又上度娘查了查。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以上解析取自度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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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把攻的养母写死了...然后有个读者说要搞我?
基友:嗯,你没有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