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民狐疑道:“不应该啊。我们是看过那台机床的,它用的控制芯片就是欧阳康他们自己开发的明芯一号,他不是说明芯一号就是集成了他提出的算法吗?”
“他完全有可能撒了谎啊。”关墉说,“明芯一号里集成的,是莱顿的算法,不是他汇报的那套算法。”
“可是,这又有什么必要呢?”于晓惠问。
关墉说:“他如果使用了莱顿的算法,就属于侵权了,科技部不会认可的。所以,他要开发一套自主算法。但是,可能他开发的自主算法性能有问题,达不到要求,所以他就盗用了莱顿的算法,制作了这个明芯一号。”
于晓惠说:“可这就意味着欧阳教授破解了莱顿的算法。肖老师跟我说过,莱顿的算法是非常复杂的,而且是莱顿公司的核心机密,别人不可能有机会全盘剽窃。欧阳教授非但破解了它的算法,还开发出了专用芯片,这个难度未免太大了。”
“是啊,如果他能做到这一点,根本就没必要瞒着科技部的。”孙民说道,“能够完全把莱顿公司的算法破解了,这个成绩甚至比独立开发一套算法还大呢。”
第三百七十一章 谁问你这个了
知识产权是与商业化挂钩的,如果不是商业化应用,也就无须在意知识产权的问题了。
莱顿公司的算法是申请了专利的,如果欧阳康模仿或者破解莱顿公司的算法,制造出同样的机床在市场上销售,就属于侵权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如果欧阳康破解了莱顿公司的算法,并不进行商业应用,而是限制在内部使用,例如开发出机床提供给军工部门使用,那么莱顿公司是拿欧阳康没什么办法的。
军工部门使用的机床,可以一直处于保密状态,莱顿公司根本无从了解到这些机床采用了什么技术,要想起诉欧阳康,也拿不出证据。
这种事情,即便是从法理上来解释,也是说得过去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来都是双向的。一方面,这一制度保护技术原创者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以便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规定技术原创者有向他人提供技术的义务,不得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制造技术壁垒。
通俗地说,那就是我可以承诺不侵权,但前提是你同意我在付出一定代价后,能够使用你开发的技术。如果你把技术捂在手里,不肯给我使用,我又有什么必要去尊重你的知识产权呢?
各个国家对于涉及到军事用途的技术,都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中国购买莱顿公司的机床,莱顿公司便会要求中方签署一份协议,承诺不得将这些机床用于军工目的。
既然你不允许我们的军工部门使用你的机床,那我们军工部门自己破解你的技术,开发出同样的机床,你也就没资格唧唧歪歪说什么侵权了。责权利关系必须是对等的,这一条大家都明白。